便民服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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場地申請流程
【依照「臺中市港區藝術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辦法」第四條規定:舉辦文化活動者,得向文化局申請使用本中心場地。前項文化活動係指文學、美術、音樂、戲劇、舞蹈及講座等相關活動。但演藝廳以舉辦表演藝術活動或經文化局核准者為限。】
申請單位至遲須於預訂使用日30日前主動提出申請。
受理時間為臺中市港區藝術中心上班日(週二至週五,每天上午8:30~下午5:30)。
- 1場地查詢
- 2場地預約
- 3場地申請
- 4申請送件
郵寄或親送至本中心(地址:43648臺中市清水區忠貞路21號)
- 5受理審查
辦理審查:資料完整受理送審,資料不齊全者退回補正
函覆申請:約一週函覆申請者審查結果
- 6費用繳納
繳納保證金:審查通過者請於活動前10日至中心繳納保證金
函覆申請:約一週函覆申請者審查結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