便民服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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場地租借費
【依照「臺中市港區藝術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辦法」第四條規定:舉辦文化活動者,得向文化局申請使用本中心場地。前項文化活動係指文學、美術、音樂、戲劇、舞蹈及講座等相關活動。但演藝廳以舉辦表演藝術活動或經文化局核准者為限。】
演藝廳(539個座位、6個輪椅座位)/
售票演出使用費
24,000(9時至12時)/24,000(12時至17時)/30,000 (19時至22時)/3,000(逾時收費)
演藝廳(539個座位、6個輪椅座位)
非售票演出使用費
12,800(9時至12時)/ 12,800(12時至17時)/ 16,000 (19時至22時)/ 3,000(逾時收費)
演藝廳(539個座位、6個輪椅座位)
彩排、佈置及裝(卸)台
6,000(9時至12時)/ 6,000(12時至17時)/ 7,500 (19時至22時)/ 1,000(逾時收費)
演藝廳(539個座位、6個輪椅座位)
保證金:6,000
鋼琴使用費 (史坦威D-274):8 000
國際會議廳 (主席位13席、列席位91席)
使用費
10,000(9時至17時)/ 6,000(9時至12時)/ 6,000(12時至17時)/ 7,000 (19時至22時)/ 1,000(逾時收費)
保證金:3,000
會議室
使用費
2,000(9時至17時)/ 1,200(9時至12時)/ 1,200(12時至17時)
保證金:1,000
戶外廣場
使用費:6,000(9時至17時)
保證金:3,000